来源: 时间:2023-02-13
一、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
商务部 科技部
主要内容
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开展科技创新
(一)优化科技创新服务。
(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
(三)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四)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
(五)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
(六)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
二、提高研发便利度
(七)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
(八)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
(九)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
三、鼓励引进海外人才
(十)提高海外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
(十一)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
(十二)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
(十三)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
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十四)加快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
(十六)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
商务部、科技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讲,及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管理和服务,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重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二、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电子〔2022〕181号
主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能源电子产业是电子信息技术和新能源需求融合创新产生并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是生产能源、服务能源、应用能源的电子信息技术及产品的总称,主要包括太阳能光伏、新型储能电池、重点终端应用、关键信息技术及产品(以下统称光储端信)等领域。随着全球加快应对气候变化,“能源消费电力化、电力生产低碳化、生产消费信息化”正加速演进。能源电子既是实施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新能源生产、存储和利用的物质基础,更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中坚力量。为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从供给侧入手、在制造端发力、以硬科技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二、深入推动能源电子全产业链协同和融合发展
(四)加强供需两端统筹协调
(五)促进全产业链协同发展
(六)健全技术创新支撑体系
三、提升太阳能光伏和新型储能电池供给能力
(七)发展先进高效的光伏产品及技术
(八)开发安全经济的新型储能电池
四、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在重点终端市场应用
(九)推动先进产品及技术示范
(十)支持重点领域融合发展
(十一)加大新兴领域应用推广
五、推动关键信息技术及产品发展和创新应用
(十二)发展面向新能源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
(十三)促进能源电子产业智能制造和运维管理
六、高度重视产业安全规范和有序发展
(十四)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五)健全产业标准体系
(十六)加强行业规范管理
(十七)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七、着力提升产业国际化发展水平
(十八)加快国际合作步伐
(十九)深化全球产业链布局
八、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产业统筹协调
(二十一)积极加大政策扶持
(二十二)优化完善市场环境
(二十三)全面加强人才培养
三、财政部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30日
四、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第一批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
商办建函〔202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
2021年,商务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标准化在推动商贸流通提质增效和内外贸一体化等方面的新模式、新路径、新方法,取得积极成效,形成了一批典型经验做法。现印发第一批典型经验做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对于试点城市形成的经验做法,可选取本地典型城市集中学习推广,对于试点企业形成的经验做法,要依托相关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分领域、分行业推广,保证经验推广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典型经验做法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标准化工作氛围,进一步发挥试点引领作用。
三、试点单位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推动试点单位持续探索创新,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反馈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和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组织典型案例宣传和成果展示。
联 系 人: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宋小强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 李涵
联系电话:010-85093673 82261655
传 真:010-85093680 82260922
电子邮箱:songxiaoqiang@mofcom.gov.cn
附件: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 第一批典型经验做法.docx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月19日
五、海关总署
关于2023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类8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两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2022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3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两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2022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3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doc
海关总署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