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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关税|CBAM官方解答系列(六):排放数据的计算

来源:瑞欧科技    时间:2024-04-12

对于输欧企业来说,进行CBAM报告时最关键的就是排放数据的计算。如何计算产品隐含排放量?计算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针对这些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官方也给出了详尽的解答,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下吧!

该使用什么时间段的数据来计算隐含排放?能否使用前几年的数据?

默认报告期为一个完整的日历年。也可选用其他时间范围(如财政年度),但需要确保该时期与默认报告期的覆盖范围相似,且至少涵盖3个月。

对于需要在当年第一季度提交的CBAM报告,应使用上一年的数据。如果在1月或2月底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尚未获得该数据,可使用前一年的数据作为替代。(即2024年第一季度应提交2023年度平均数据,当其尚未获得时可使用2022年度平均数据作为替代。)

什么是简单产品和复杂产品?

简单产品是由零排放的前体材料生产而成的产品。其隐含排放量的计算仅考虑生产过程中实际产生的排放量。

复杂产品是由本身也是CBAM管控产品的前体材料生产而成的产品。其隐含排放量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前体材料自身的隐含排放量。

什么是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涵盖CBAM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放,包括但不限于供热和制冷过程所产生的排放。不论供热和制冷的具体生产地点如何,只要这些过程与CBAM产品的生产相关,其产生的排放都应计入直接排放范畴。

间接排放包括CBAM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

在确定CBAM产品的具体排放时,还需要考虑相关前体材料的隐含排放量。

在过渡期,为了方便监测,进口商必须申报CBAM范围内所有产品的直接和间接排放。在自2026年1月1日起的正式征收期,铁、钢、铝和氢只需声明直接排放,而水泥和化肥需申报直接和间接排放。

什么是 "联合生产过程(bubble approach)",它是如何运作的? 

如果一个装置同时生产一种复杂产品及其所需的前体材料,且这种前体材料完全用于生产该复杂产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该装置内部的生产流程视为一个联合(或单一)的生产工艺系统边界。

如果进口的CBAM产品是使用欧盟的前体材料生产的,在计算时是否需要考虑这一点?

需要考虑。如果前体材料是在欧盟境内生产的,那么在欧盟境内已经支付的碳价也可能在CBAM报告中有所体现。

欧盟委员会是否会正式或非正式地核查替代方法的 "等效性"?

过渡期对包括欧盟委员会和国家竞争主管机构在内的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学习阶段。

若报告人采用的替代方法未能达到《实施条例》第4(2)条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在2024年6月30日之后,那么该计算方法可能遭到拒绝。因此为了获得更准确的数据,国家主管当局将与报告人进行细致沟通。

如何确定CBAM产品生产的间接排放量?

将生产CBAM产品过程中所消耗的电量与相应的排放因子相乘。排放因子可基于电网平均排放水平,也可采用更为精准的实际排放因子。

应使用哪些电力排放因子来确定间接排放?

在过渡期,电力的默认排放因子是基于国际能源机构(IEA)的5年平均数据。委员会在CBAM过渡登记册中为每个国家提供了这些数据。

也可使用原产国电网的任何其他公开可获得的排放因子。无论是电力排放因子还是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只要其来源透明可靠,均可作为计算依据。

如果发电源与生产CBAM产品的装置之间存在直连,或电力生产商与消费者之间签订了购电协议,可以采用电力的实际排放因子进行计算。

基于市场的证书(原产地保证书、可再生能源证书等)能否用来证明使用实际排放因子是合理的?

在过渡期内,电力排放因子一般采纳委员会提供的默认值。然而,若满足特定条件(存在直连或购电协议),则可使用电力的实际排放因子进行计算。

由原产地保证或由绿证确定的基于市场的特定排放因子,不能用来证明使用实际排放因子是合理的。

现场运输产生的排放是否应纳入计算?

考虑通过传送带、管道及其他固定设备运输所产生的排放。

不考虑使用移动机械(如卡车、叉车等)所产生的排放。

碳捕集与利用(CCU)/碳捕集与封存(CCS)是否可用于抵消排放以确定隐含排放量?

如果捕集的二氧化碳被用于生产与之永久化学结合的产品,或捕集的二氧化碳被长期地质封存,则可考虑其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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