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查明更新(2023-1-13)_山东林业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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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查明更新(2023-1-13)

来源:    时间:2023-01-13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现予印发实施。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pdf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pdf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ofd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ofd


二、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关税职能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pdf

附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附2 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pdf

附3 部分冻鸡产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pdf

附4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

附5 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pdf

附6 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附7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


三、商务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2年第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8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pdf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30日


四、海关总署

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浓缩乳制品》(以下统称新国标)将于近期陆续实施,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参照国际惯例以及国内的监管要求,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现就上述产品进口执行标准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境外企业应按新国标生产输华食品。在新国标实施日期前生产、进口的符合原国标规定的产品,根据国内标准实施的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可在保质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二、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实际进境的上述产品时,必须填报“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应与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一致,具体填报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上述要求分别自各新国标实施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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