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2-09-27
一、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
国办发〔202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品过度包装是指超出了商品保护、展示、储存、运输等正常功能要求的包装,主要表现为包装层数过多、包装空隙过大、包装成本过高、选材用料不当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部署,认真推进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取得积极进展。但治理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尤其是随着消费新业态快速发展,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有“卷土重来”之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生产、销售、交付、回收等各环节明确工作要求,强化监管执法,健全标准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坚决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为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基本形成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健全,标准体系更加完善,行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监督机制有效运行,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能力显著增强。月饼、粽子、茶叶等重点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
(一)加强包装领域技术创新。推动包装企业提供设计合理、用材节约、回收便利、经济适用的包装整体解决方案,自主研发低克重、高强度、功能化包装材料及其生产设备,创新研发商品和快递一体化包装产品。充分发挥包装企业在推广简约包装、倡导理性消费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包装设计、商品生产等上下游各环节践行简约适度理念。(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防范商品生产环节过度包装。督促指导商品生产者严格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生产商品,细化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管理要求,建立完整的商品包装信息档案,记录商品包装的设计、制造、使用等信息。引导商品生产者使用简约包装,优化商品包装设计,减少商品包装层数、材料、成本,减少包装体积、重量,减少油墨印刷,采用单一材料或便于分离的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商品生产者严格遵守标准化法要求,公开其执行的包装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医疗机构针对门诊、住院、慢性病等不同场景和类型提出药品包装规格需求。引导药品生产者优化药品包装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避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督促指导商品销售者细化采购、销售环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要求,明确不销售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加强对电商企业的督促指导,实现线上线下要求一致。鼓励商品销售者向供应方提出有关商品绿色包装和简约包装要求。(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外卖平台企业完善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提出外卖包装减量化要求。(商务部负责)督促指导餐饮经营者对外卖包装依法明码标价。(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商品交付环节包装减量化。指导寄递企业制修订包装操作规范,细化限制快递过度包装要求,并通过规范作业减少前端收寄环节的过度包装。鼓励寄递企业使用低克重、高强度的纸箱、免胶纸箱,通过优化包装结构减少填充物使用量。(国家邮政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行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推广使用绿色快递包装。(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督促指导电商平台企业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引导,提出快递包装减量化要求。(商务部负责)督促指导电商企业加强上下游协同,设计并应用满足快递物流配送需求的电商商品包装,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鼓励各地区以市场化招商等方式引进专业化回收企业,提高包装废弃物回收水平。鼓励商品销售者与供应方订立供销合同时对商品包装废弃物回收作出约定。(商务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清运体系,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健全与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投放相匹配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加快分类收集设施建设,配齐分类运输设备,提高垃圾清运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六)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细化商品生产、销售、交付等环节限制过度包装配套政策。加强对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国家限制过度包装相关法律标准,将该项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部署,及时掌握本行业过度包装情况,建立提示、警示、约谈等行政指导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执法监督。针对重要节令、重点行业和重要生产经营企业,聚焦月饼、粽子、茶叶、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重点商品,依法严格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尤其要查处链条性、隐蔽性案件。对酒店、饭店等提供高端化定制化礼品中的过度包装行为,以及假借文创名义的商品过度包装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压实电商平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加强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资质和商品信息审核并积极配合监管执法。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建立健全对电商渠道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线上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对企业公开其执行包装有关标准情况的执法检查。适时向社会曝光反面案例。(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对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进展滞后的地区予以督促整改,对落实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及时组织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进展情况社会满意度调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寄递企业进行过度包装执法检查,组织快递过度包装专项抽查,强化快递包装质量监督。(国家邮政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八)健全法律法规。研究推动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修订《快递暂行条例》,细化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管理和处罚要求。(国家邮政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修订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地方法规。(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九)完善标准体系。制定食用农产品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明确水果等食用农产品过度包装判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适时修订食品和化妆品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限制快递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修订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标准,提出更适用的要求。针对玩具及婴童用品、电子产品等领域,制定推行简约包装和限制过度包装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明确判定过度包装的依据,引导包装减量化。(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电子商务物流绿色包装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商务部负责)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面向产业集聚区开展包装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试点,动态反馈和评估实施效果,不断强化标准实施。(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十)强化政策支持。将商品过度包装、快递过度包装执法检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循环快递包装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建设等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进一步细化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研究明确强制采购要求,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财政部负责)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部署开展快递包装绿色设计、低能耗智能物流配送等方面技术研发。(科技部负责)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食品和化妆品生产领域主要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发布杜绝商品过度包装报告,公布行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推广简约包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负责)加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法律法规标准宣贯培训,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纳入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引导重点生产和销售企业带头推广简约包装,积极向社会公布商品包装情况。(相关行业协会负责)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指导、支持和督促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衔接,及时沟通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地方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实施,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针对性配套措施。(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加强宣传教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限制过度包装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政策,加强正面宣传,积极报道典型做法、先进单位和个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加强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曝光。鼓励消费者绿色消费,购买简约包装商品。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1日
二、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原材料工业“三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厅联原〔202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推动原材料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原材料工业“三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
附件:《原材料工业“三品”实施方案》.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9月13日
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集群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认定200个左右集群,引导和支持地方培育一批省级集群。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
第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并已认定为省级集群(首批申请除外),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认定标准(见附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集群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监督和考核,编制集群发展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3日起实施。
附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2022年版).wps
三、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