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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仲裁专业优势 ,护航“双碳”目标实现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23-03-13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在遵循法律解释规则的前提下,明晰碳市场交易相关主体间权责,提供涉碳案件重点的裁判基准,稳固碳市场业务创新的制度基础,为全国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双碳”目标)的重要支撑之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的扩容和多元化,必然会带来涉碳案件的大量增加。为统一涉碳争议裁判尺度,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遵循法律解释规则的前提下,明晰碳市场交易相关主体间权责,提供涉碳案件重点的裁判基准,稳固碳市场业务创新的制度基础,为全国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意见》对碳排放权的民事权利属性进行了确认,明确推动完善涉碳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仲裁解决涉碳争议发挥特有优势提供了必要的合法性空间。

一、涉碳争议的性质与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确立了争议事项具备可仲裁性的两个条件:一是所涉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二是所涉纠纷的性质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大量涉碳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而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可仲裁性。

从主体上看,涉碳争议具有主体多元的特点,涵盖政府、交易所、第三方核查机构、控排企业、投资机构和个人等主体。除部分涉及政府的争议,其他大量争议均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例如,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往往是平等的排控企业之间达成的。

从纠纷的性质上看,除部分行政争议外,大量的涉碳争议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意见》肯定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可量化、可交易、可登记和可交付”特征,确认了碳排放权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属性,可以通过排放单位与符合国家有关碳交易规则的适格机构和个人之间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处分和使用。因此,诸如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碳排放配额担保合同纠纷等均属于涉及财产权益的合同纠纷,具备可仲裁性。

这些具备可仲裁性的涉碳争议,往往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专业性强。碳交易本身作为新兴事物,尚不为普通大众熟知。这类争议所涉主体、客体、交易条件等均具有特殊性。例如,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的客体既包括政府分配的“碳配额”,也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不同交易客体适用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减排项目等各不相同。从交易过程来看,碳排放权和核证减排量的交易需要控排单位、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和登记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的参与,由初始发行、登记、交易、结算等技术性较强的业务构成。

二是交易关系复杂。例如,在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及合同争议中,所涉交易关系包括进场前权利义务的设置、进场实施交易产品过户等多个阶段,还包含后续再签订进场现货买卖合同的内容,形成履约过程中的连环或群组买卖合同关系。

三是时效性强。某些碳配额具有使用时间限制,因而需要快速解决有关争议以免碳配额逾期失效。此外,有关涉碳争议还具有标的额大的特点。

上述特征决定了涉碳争议的专业性极高、涉及面极广、裁判结果的指引性极强。相应地,对争议解决机制和裁判者提出了更具挑战性的要求:必须对碳市场的宏观运行和微观操作有准确认识,尊重商业逻辑,贯彻法律逻辑,正确定性交易,准确定量分析,实现个案的精准裁判,体现法律的社会功能。

二、仲裁解决涉碳争议的优势

作为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制度,仲裁专业、高效、灵活的根本属性,以及尊重意思自治和市场逻辑的价值取向,对于解决碳交易市场的多样化复杂化争议,促进碳交易市场法治化运行,具有天然独到的优势。

一是在专业性上,仲裁通过选定或指定在涉碳争议解决领域具有针对性知识、熟悉实务和行业惯例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审理涉碳争议,使得案件获得精准到位的理解和把控,从而稳妥适当地处理复杂争议。例如,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目前在册的来自144个国家和地区的1897名仲裁员中,有百余名能源法或环境法方面的专家可供当事人选择解决涉碳争议。

二是在争议解决效率上,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程序相对简便灵活,能够在更短时间内解决争议。控排企业缔结碳排放权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完成履约责任,因而在履约周期内完成争议解决也是通常期待。对于时效性强的涉碳争议而言,高效的仲裁是适宜选择之一。

三是在灵活性上,仲裁尊重意思自治,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主权,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提交和意见陈述等具体安排达成合意,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对于特定化程度高的涉碳交易,仲裁能够配套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

四是在国际性上,仲裁裁决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执行。考虑到中国与国际碳市场接轨的发展趋势,涉碳争议将来可能面临跨国执行的问题。在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及区域性协定的保障下,仲裁裁决能够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解决涉碳争议的进一步工作方向

下一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继续苦练专业内功,夯实发展基础,发挥“国家队”作用,为解决涉碳争议提供更优质的仲裁服务。

一是持续提升涉碳争议的管理和裁判水平。梳理总结涉碳争议中的多发程序实体问题,加强对仲裁员和案件经办人的培训,加深案件理解和把握能力。着力推进仲裁信息化智慧化建设,为高效准确处理涉碳争议提供技术支持。

二是着力加强涉碳争议的理论实践研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贯坚持立足丰富实践充实理论武装,关注研判新业态新形势新变化。对于碳交易争议仲裁解决路径及热点难点法律问题也进行专门研究立项,力争形成重点成果,为妥善解决涉碳争议提供智力支持,为广大仲裁用户提供实务指引。

三是密切保持与涉碳行业及人民法院的交流合作。积极推进建立有效沟通合作机制,深度吸收行业需求,深刻认识司法审查标准,前端防范行业风险,尾部维护裁决效力。促进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有机衔接,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稳妥发展的终极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以总量控制为核心特征的市场化制度,是这一系统性变革的重要助推器。对涉碳争议的有效解决,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举措。仲裁应充分发挥特有属性和优势作用,为护航“双碳”目标实现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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